供暖费不得与物业费、水电费捆绑收取发表时间:2017-10-25 15:14 近段时间,本报“供暖热线”接到了不少反映“暖问题”的来电。其中“捆绑收费”再次成为居民热议的话题。昨日,针对居民的种种疑惑,市供热管理中心明确表示,按照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、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,不得因不交物业费、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。”若热用户遭遇捆绑收费,可以投诉举报。
【事件】
XXX小区:
取暖费捆绑垃圾处理费?
近段时间,XXX小区的业主家明(化名)在缴纳今冬取暖费时,被告知先补交3年的垃圾处理费,“物业费里不是都含有垃圾费,咋还重复收费?”
据家明介绍,该小区为高层住宅小区,2014年交房。从去年起,物业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,还开始代收一笔名为“垃圾处理费”的费用,每月为3元,一年就是36元,他感到这笔收费“不明不白”就没有缴纳。今冬供暖期来临前,他到物业处缴纳取暖费,被告知先补交3年的垃圾处理费,然后再收取暖费,“这不是捆绑收费吗?”
家明了解到,这笔垃圾处理费为物业代收,有相关政府文件,但物业捆绑收费的方式不尽合理。
23日下午,记者首先联系到了小区物业,一位工作人员闻听记者了解情况,对此事避而不答。
当天,记者查阅了石政发【2007】62号文《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其中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:每户每月3元。据介绍,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。对使用煤气、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,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;非煤气、天然气居民户,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。该《办法》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。
市供热管理中心:热用户可投诉
23日下午,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,一位相关负责人答复说,按照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》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:“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,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。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、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,不得因不交物业费、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。”
该负责人明确表示,如果市民遭遇此类问题,可以拨打各区供热办的电话投诉举报。 |